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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日期:2015-12-03 11:46:32  阅读量:1432

 

 【案例】

郭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郭某。因郭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郭某还款,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律师说法】

司法解释设置了三个区间:

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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