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车辆受损究竟谁赔偿?
- 日期:2015-12-20 18:26:12 阅读量:1534
【导读】
近年来,在医院、小区、商场等停车场内发生车辆受损,车内财物被盗情况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关于赔偿的问题也引发车主与停车场两方争论。车主只要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内,发生车辆等财产损失,停车场就应赔偿。停车场在明显部位张贴有“免责声明”,收取的是场地租赁费并非车辆管理费,不能赔偿。
【案例】 受损后的不同赔偿结果
一、龙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民路一家企业上班,平时把车辆停在公司旁的某单位生活区停车场里。4月24日,丘某下班取车时发现,车子的车头被莫名撞烂。丘某找来小区保安,保安说,他们只提供场地停车,没有声明负责保管,并且小区里没有摄像头,很难知道是谁撞的。丘某十分无奈,只能自己掏钱修车,维修费用930元。
二、今年8月,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受损,维修花费两万元,物业公司拒担责,业主诉至法院。
凌云县法院认为,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预防工作。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约定,又来源于法律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据此,法院判令物业赔偿。
【律师说法】
停车收费差不多,责任大小却截然不同,对此,如何界定车辆停放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大多数停车纠纷中,要么成立场地租赁合同,要么成立保管合同,两种不同的认定意味着权利救济要么全有要么全无。
在现行法律对此类纠纷尚未作出细化规定前,不宜对此类纠纷以“同案同判”为由简单划定为成立场地租赁合同抑或保管合同,而应根据个案,从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收费依据,停车场管理职责以及合同解释规则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客观表征判断双方是否具有订立场地租赁合同或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形成保管合同,就一定要承担赔偿义务。
同是停车费,一些省市会作出迥异定性,而全国更多省市还是模棱两可,根本在于我国法律对此尚没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面对因车辆在停放场所发生丢失、毁损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我国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停车收费性质,避免各地定性不一、各自为政,以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公平消费。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