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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受牵连

日期:2015-12-29 14:42:42  阅读量:1588

【案情】

2014年初,木某以买房为借口向同事赵某借款20万元,为消除赵某的顾虑,木某找来好友王某,希望其能为借款提供担保,王某没有多想,便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字,同意对木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木某过了还款期限却没有还钱,还从单位辞职不知去向,赵某无奈将木某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

【律师析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借条上明确作为保证人签字,且对保证方式进行了约定,最终判决木某向赵某偿还借款,并由王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间借贷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在熟人关系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见证人或者中间人等原因在借据等文书上签字,极有可能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中要慎重担当保证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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