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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年的借条是否都已过诉讼时效

日期:2015-12-31 12:00:57  阅读量:1432
 

【案情】

 2012年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好友吴某借款20万元,付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向吴某借款30万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付某,2012124。事后,吴某多次向付某索要借款,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吴某向法院起诉,付某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律师析案】

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的情形,此时借款人往往陷入误区,认为诉讼时效从借条书写时间起计算,超过两年即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对此丧失了胜诉权。其实不然,借条上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属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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