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音】原告可以就地起诉了!
- 日期:2016-05-18 14:51:44 阅读量:3230
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确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
1.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宁夏盐池县润发煤业有限公司为与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要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借款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杜志钦与曾汉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1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悬赏广告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接受货币奖励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蒋舟敏与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要旨: 悬赏广告纠纷属合同性质纠纷,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接受货币奖励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奖励一方对其所在地负有举证责任。
案号:(2015)民申字第13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节选于: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