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如何破解租赁?
- 日期:2015-05-15 09:08:45 阅读量:1250
一、案情简介
深圳甲公司为获得银行贷款,将其新建厂房于2006年10月24日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最高债权限额为1800万元。之后,深圳甲公司将其厂房分别出租给乙典当行和丙公司,租期均为20年。由于经营不善,甲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申请拍卖甲公司厂房,现该厂房已经进入拍卖程序。
有丁公司想要拍得该厂房,但担心深圳甲公司和乙、丙签订的20年租期的合同影响自己权利行使。丁公司能受让该厂房么?如何处理乙、丙的20年租赁问题?
二、法律分析
上述丁公司担心的主要问题其实就是买卖能否击破租赁问题。“买卖不破租赁”是一般的原理,意思是说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仍然有继续承租权,产权受让人无权单方面要求承租人搬离。
但“买卖不破租赁”也有例外。比如本案中,甲公司在租赁厂房给乙、丙之前,已经将厂房抵押给银行了,银行为实现抵押权将厂房拍卖,这种情形下的权利受让人不受“买卖不破租赁”限制,乙、丙没有继续承租权,也就是说,丁公司如果受让的话,其有权要求乙、丙限期搬离。
当然,乙、丙已经支付了20年租赁费给甲公司,但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实,仔细分析一下,乙、丙也有缺乏审慎调查之过。乙、丙在租赁之前,就应当对厂房权利状态进行调查,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与甲方签订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有很大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应当由乙、丙自行承担。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