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98414346  0755-33050881
您的位置:主页>案例展示 >

成功案例|李某某职务侵占罪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日期:2018-08-13 12:24:49  阅读量:5410

 


成功案例|李某某职务侵占罪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任志军


导读:实践中,应该说职务侵占类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有些业务员货款不入账、利用公司职务擅自变卖公司财产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等,另外也有不少高管本身并无侵占公司财物的意图,但在日常财务往来中手续不全、程序不规范、导致资金和财物去向不明。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物被行为人拿(取)走,但又无法证明用于公司日常用途,则很可能按职务侵占罪立案处理。以下案例就属于最后这种。

基本案情:

李某某担任某公司行政总监,20175月底离职但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导致20174月至离职前期间2个月的经手账目不清,涉及金额大约14万。20187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716日,李某某配偶委托任志军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任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同时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提出辩护意见,要求对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最终,本案李某某没有被检察院批捕。201887日,李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

辩护思路: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规定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律师提醒:


办理刑事案件不是简单的懂得刑法相关专业知识就可以,如何通过法理与情理去说服办案人员接受、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在办理取保案件时,更是明显。为何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律师介入,往往取得不一样的结果。这里面充分考验一个律师的情商、持之以恒的耐心及运筹帷幄的辩护策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