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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王某故意伤害案获法院轻判

日期:2019-10-17 15:53:26  阅读量:2194
       导读: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0951820时许,主犯李某某(已判决)在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某村某小店与被害人姜某、姜某某打牌时,因找钱问题与姜某发生口角,李某纠结被告人王某及另外四名男子(另案处理)过来该小店,殴打被害人姜某、姜某某,导致姜某、姜某某受伤。2018618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上高县抓获王某。经鉴定,姜某的头皮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姜某某脑外伤,经开颅手术清除左额颞部硬膜外血肿80ml,所受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01871日,王某的配偶委托任志军律师及晏新荣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任律师、晏律师及时会见嫌疑人及查阅所有卷宗材料,了解基本的案情。其后,任律师、晏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要求对嫌疑人王某做减轻、从轻处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执意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三年至三年半之间有期徒刑。任律师、晏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及全面分析案情,私下沟通完善辩护词十余稿后及时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王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及有效的庭审辩护。最终,于201961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采取我方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王某于20197月已重获自由。


附:辩护词(节选)、判决书(节选)及家属反馈


辩护思路:

1、被告人王某系吴某电话通知到达案发现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系被害人姜某某重伤后果的直接实施者,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只牵强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平时表现良好,其系初犯、偶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感悟:

办理刑事案件不是简单的懂得刑法相关专业知识就可以,如何通过法理与情理去说服办案人员接受、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为何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律师介入,往往取得不一样的结果。这里面充分考验一个律师的情商、持之以恒的耐心及运筹帷幄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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