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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一债二收,职业放贷人终被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诉求!

日期:2021-01-26 15:36:45  阅读量:2844
 

    文:任志军

导读:本期分享的是普法君经办的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一债二收被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诉求的成功案例。债权人本以为借款手续完善,证据充足,遂委托律师起诉,信心满满,却因普法君检索该债权人的过往案例,发现其在同一法院涉嫌31宗民间借贷案件,最终认定职业放贷导致案件败诉,铩羽而归!


一、基本案情


20171119日,因李某配偶住院急需费用,向温某借款2万元整。温某与其小舅子陈某于当日中午12点左右来到李某办公室, 1215分温某向李某银行转账支付2万元后,当面要求李某把每月2000元利息(即月息10%)支付至陈某。1218分李某向陈某微信支付第一笔费用,至2018620日合计16000元。后于2018720日至1022日直接向温某微信支付8000元,2019630日,微信再支付1000元,合计9000元。


202071日,温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律师费总计3.4万元。理由是:借款期届满,李某未返还本金及利息,多次催讨无果。一审期间,李某未委托律师,李某本人出庭,答辩称已经向陈某返还了总计2.5万元。由于没有其它证据支持且李某陈述累赘毫无法律逻辑,一审未支持其答辩理由,支持了李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败诉。


20209月,李某收到一审败诉判决书,第一时间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志军律师(普法君)上诉维权。2020123日,普法君收到书面审理通知,普法君明确答复不同意书面审理并于当日提交开庭审理申请书,该案于20201223日正式开庭,20211月收到二审判决,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温某诉讼请求。二审胜诉,维权成功!


二、代理思路


1、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事实,实际李某已经向温某支付了25000元,本息已经清偿。李某向陈某微信支付第一笔费用,至2018620日合计16000元。后于2018720日至1022日直接向温某微信支付8000元,2019630日,微信再支付1000元,合计9000元。以上事实,通过有逻辑的还款时间点、还款金额及温某确认陈某系其小舅子且与本案借款的产生有直接关联等相互印证可证明上诉人已还款25000的事实。


2、陈某系本案借款的介绍人及被上诉人的小舅子,且帮温某代收了16000元还款,系本案的关键当事人,一审法院在明知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依法追加第三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温某系职业放贷人,自2013年至今,单东莞某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高达31宗。温某收取利息高达月利息10%远远高于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系典型的职业放贷行为。温某已经收到本息25000元,又通过诉讼再次收取,涉嫌虚假诉讼。典型的“一笔债权二次收取”。


案件胜诉的几个关键点:


1、通过阅卷发现一审温总庭审中确认认识收款人陈某,并确认陈某系其小舅子。


2、一审法院不予认可李某的还款,认为没有关联性。普法君通过李某的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及温某与李某的关系等组成证据链,印证向陈某的还款实际即是向温某的还款。


3、庭审中多次重申温某系职业放贷人且符合职业放贷的特性,增加法官对温总诚信的质疑。


4、调解阶段,增加情感分。明确告知法官我方已经返还本金,不同意调解,如二审法院维权不成功,必将通过公安机关报警处理。让法官感觉温某贪得无厌,我方是受害方。情感方面会有倾斜,毕竟坐在审判席的也是个活生生的人。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四、律师提示:


碰到诉讼或者其它法律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清楚案件的相关法律关系,也表述不清楚客观事实,因此,无法准确的提炼出让法官信服的法律事实,导致不少案件败诉而失去合法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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