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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合伙生意维权一波三折,胜诉后执行款项反被保全怎么办?

日期:2022-04-26 16:06:02  阅读量:1378
 

导读:原案维权始于2018年,李某经营一家高档美容院,专挑有钱的消费者拉拢入伙经营。入伙后,约定投资期3-5年,到期后均以投资亏损拒绝退款,不少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都被驳回。原案因诉讼策略的变更,通过一审二审的不懈努力,最终判决胜诉维权成功,并且完全执行到了款项。但离奇的是,李某以要求按股权比例承担亏损为由另案诉讼同时保全执行款项,另案一审现以股权比例不明确证据不足再次驳回其诉请。

一、原案案情简要回顾

201412月,投资人刘某与李某签署《美容院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经营一家高档次美容院,双方确认投资人刘某出资40万,占股35%,李某出资100万,占股65%。在合作期间双方在五年内不得退股,如果五年内退股,在退股时二年按原始入股股份的70%实施,三年则80%,四年则90%,五年则100%。但是退股系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且如未经合股人同意自行退股给合股人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同时约定账目必须做到日账日清,以备股东随时查阅,半年一分红。分行比例参照占股比例。其它条款约定新增股东必须经两方股东协商签字方可执行。

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交纳投资款40万元。截止201810月起诉前,李某既不分红又不让刘某查账。合伙期间,李某未经刘某同意私下再转股,非法收取投资款100万余元,经多次沟通无果,刘某被迫提起诉讼维权。

二、原案维权过程

201810月,刘某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志军律师维权。经过综合分析,案件诉讼策略从投资届满返还投资款变更为对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提交了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单证明李某私下转股。庭审中,李某出具了审计报告,告知投资亏损,且美容院未进行清算,没有款项可退,其他投资人败诉均因为此原因。原案一审法院也是以此为由驳回刘某诉求。

二审阶段,我们重点阐述李某未经刘某同时,在双方合伙经营期间,又与案外人签订合股协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已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项。二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请求。案件二审生效后,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全额执行到了款项。

三、李某另案诉讼再被法院驳回

2021年,执行阶段,李某通过不接收拍卖公告、提执行异议,导致查封房屋拍卖一再改期。后在律师及法院努力下,终于执行到了全部款项。就在刘某申请领款时,突然告知执行款已被保全。

经过查证,才发现李某不仅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还同时另案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该案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冻结的执行款项。起诉理由为双方合作期间美容院亏损近300万,刘某占股35%,要求刘某承担亏损近100万。刘某听到消息,当场崩溃,认为不仅拿不到40万,反而要赔偿李某100万。

安抚好刘某,建议刘某乐观积极应诉,积极研究应诉策略。答辩要点:首先,李某因合同纠纷所提诉讼请求,已经另案一审、二审法院评判,作出生效判决,且与另案法院的生效判决结论明显冲突。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应裁定驳回李某起诉。其次,即便法院认定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李某诉请明显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主张美容店自2015年至2019年亏损共计300万元,刘某应该持股比例承担35%。但此后李某又与案外人签订合股协议书,针对美容院,双方约定李某为控股方,投资200万,占股90%,赵某投资20万,占股10%。因此,有据可查的三方,对持股比例并不明确,李某要求刘某按照35%承担亏损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答辩,认定持股比例并不明确,李某要求刘某按照35%承担亏损依据不足,因此全部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四、律师提醒:

碰到诉讼或者其它法律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不要恐慌。本案算是比较鲜见的跨度时间长,一波三折的维权案件。同时,也警醒各位投资人,不能只看到听到企业老板夸夸其谈,生意多么火爆,投资必然挣钱的一面。也要考虑如投资失败,投资企业持续经营亏损等各种情况,可能会造成不仅投资款要不回,还要按持股比例承担亏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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