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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帮企业融资1500万爽约,李某追讨45万中介费获仲裁支持!

日期:2025-04-16 14:30:33  阅读量:63

导读:本期分享的是卓建所合伙人任志军律师经办的一宗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李某是任律以前从事金融行业认识的朋友,常年从事企业融资服务,累积了非常广泛的企业客户及金融行业融资渠道。某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与李某签定《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李某为某企业融资人民币1500万元,服务费为3%。后李某为企业融资成功,企业却恶意拖欠服务费;李某委托任律维权,通过仲裁、保全、执行等程序,成功追回45万中介服务费用。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李某与某企业签订《融资顾问服务协议》,鉴于李某长期从事融资顾问服务,某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融资贷款,现委托李某担任其融资顾问,约定:1. 某企业委托李某提供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1)确定融资渠道,寻找合适的贷款人(银行或其他资方),涉及融资方案等;(2)协助某企业整理并向贷款人(银行或其他资方)提供有关资料;(3)为某企业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4)安排商谈并促成某企业与贷款人(银行或其他资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 借款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2.贷款用途为企业经营周转,李某为某企业计划贷款或计划取得贷款的授信额度最低目标为两套住宅(不低于15000,000元);3. 李某收取某企业以银行机构发放的实际贷款金额的3%的服务费,某企业每收到一笔由银行贷款机构发放的贷款,应于贷款到时24小时内向李某支付该笔贷款所对应的服务费;4.不可跨越条款。在协议签署后半年内,某企业不得越过李某直接与李某向某企业推荐的贷款人(银行或其他资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接触、谈判或签署任何融资借款协议;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若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

2023年5月,中国某银行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签订 了《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约定中国某银行深圳分行同意向某企业发放“中银企E贷·抵押贷”,借款额度15000000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5月15 日至2026年5月14日,借款用途限定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上述《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签订后,中国某银行深圳分行于2023年5月底向某企业发放了上述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某企业拿到贷款后,却迟迟不付服务费用,多次沟通未果。

2023年8月,李某委托任律维权。仲裁经过三次庭审,最终全部支持李某的要求支付45万中介服务费用的仲裁请求;裁决书送达后,尽管某企业向深圳中院提出撤裁申请以图拖延执行时间,最终李某还是通过福田法院执行拿回全部执行款项。

二、律师解析

1、针对某企业仲裁阶段完全否认本案贷款系李某促成的问题。

代理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综合举证:(1)提供了与贷款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直至2023年5月10日,李某仍在为某企业的贷款事宜与银行沟通,且张某代表贷款银行与某企业实际办理了涉案贷款;(2)“某企业赎楼及放款”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在2023年5月15日办理涉案贷款前后,群内各方在沟通协调贷款资料如何准备、提供的事宜,而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确实按照李某的指示在一步步提供相关资料;(3)贷款发放后,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还在询问贷款发放结果,且未提出任何异议;(4)向仲裁庭申请证人出庭陈述了相关事实。

综上,根据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三次庭审查明事实,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仲裁庭因此认定本案所涉贷款系李某履行《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结果,本案贷款系李某促成。

2、针对某企业提出服务期限过期的问题。

涉案《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不可跨越条款”约定的半年内,某企业不得与李某推荐的贷款人接触、谈判或签订借款协议,该条款中的半年期限系为平衡双方利益、防止跳单而设定的禁止期限,并非合同有效期限,因此对方抗辩未获仲裁庭支持。

3、拿回执行款项的关键,申请仲裁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

针对本案某企业在获得贷款后即刻转移了资产,任律毫不犹豫建议仲裁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尽管保全结果当时是并未保全到任何结果。但是,在裁决书快要生效申请续封的时候,还是得到了意外的收获,足额冻结了相关的款项,执行也就顺理成章拿回了全部款项。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2019修正)》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四、律师提示:

   无论是企业融资还是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双方应当尽量签订好规范全面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好各自可量化的权利义务,充分了解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风险和纠纷。纠纷产生时,也要第一时间咨询相关金融法律人士的意见,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保全,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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