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受理首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日期:2015-07-03 03:17:06 阅读量:1632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解释》对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受理程序、申请材料、审查内容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今年2月,我院受理《解释》实施以来首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7月18日,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借款人深圳市云X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万元,贷期从2012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0日,并约定了每月还款金额。该贷款由被申请人朱某所有的位于福田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2014年9月20日起,借款人并未在每月还款,截至2015年1月已欠下贷款本金2400万元。2015年2月12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拍卖抵押房产。
根据《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考虑到立案时间接近年前放假,邮寄送达可能存在滞后的问题,我院于立案后第三日将相关材料上门送达被申请人,并及时安排听证时间告知双方。
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