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苌某诈骗案获法院轻判
- 日期:2020-05-15 17:38:31 阅读量:2048
导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案情:
苌某案发前系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辅警,是负责发动和联系辖区内“十万义警”的协警之一,另一案犯张某系该派出所辖区“两长两员”楼栋长。2017年10月之2019年,苌某要求辖区内的会所出义警巡逻,义警工资由会所承担。凤凰会所等五家会所无法提供义警人员,苌某遂安排张某进行巡逻,五家会所按月支付“工资”,工资全部由张某领取,但实际苌某并未安排人员巡逻。至案发,苌某及张某两人骗取“工资”8万余元,两人于2019年4月30日被办案民警抓获。
2019年5月7日,苌某的配偶委托任志军律师担任苌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任律师及时会见嫌疑人及查阅所有卷宗材料,了解基本的案情。其后,任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要求对嫌疑人苌某做减轻、从轻处理,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听取辩护意见,诈骗金额从8万余元减至7万元,量刑建议从两年半至三年改为二年至二年半之间有期徒刑。移送法院审判阶段后,任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及全面分析案情,完善辩护词十余稿后及时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苌某诈骗罪辩护词及通过有效的庭审辩护,最终诈骗金额减至4万余元。2020年3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苌某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被告及家属对上述判决结果满意,该案未上诉。
附:辩护词(节选)及判决书(节选)
辩护思路:
1、通过会见苌某及查阅所有卷宗材料,发现另一被告张某供述及多个被害人陈述与案件事实有明显出路,办案机关主张的部分诈骗金额证据不足,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苌某主动到案,且在庭审阶段主动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苌某平时表现良好,其系初犯、偶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感悟:
办理每一宗刑事案件,我们都应该尽心尽力尽职、专业专注专心。事关委托人的身家性命,来不得半点马虎,如何通过法理与情理去说服办案人员接受采纳辩护意见,如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何同样的案件,有无律师介入甚至不同的律师介入,往往会取得不一样的结果,这充分考验一个辩护人的专业、情商、持之以恒的耐心及运筹帷幄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