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美容院合伙生意如何成功收回投资款
- 日期:2020-11-09 14:27:17 阅读量:2661
导读:本期分享的是普法君上月经办的一宗合伙协议纠纷成功案例。李某经营一家高档美容院,专挑有钱的消费者拉拢入伙经营。入伙后,约定投资期5年,到期后以投资亏损拒绝退款,不少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均被驳回。本案因诉讼策略的变更,通过一审二审的不懈努力,最终判决胜诉维权成功。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5日,投资人刘某与李某签署《美容院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经营一家高档次美容院,双方确认投资人刘某出资40万,占股35%,李某出资100万,占股65%。在合作期间双方在五年内不得退股,如果五年内退股,在退股时二年按原始入股股份的70%实施,三年则80%,四年则90%,五年则100%。如果刘某加盟李某名下克缇店则按原金额退出。但是退股系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且如未经合股人同意自行退股给合股人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同时约定账目必须做到日账日清,以备股东随时查阅,半年一分红。分行比例参照占股比例。其它条款约定新增股东必须经两方股东协商签字方可执行,新增股东需双方签字同意。
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交纳投资款40万元。截止2018年10月起诉前,李某既不分红又不让刘某查账。合伙期间,李某未经刘某同意私下再转股,非法收取投资款100万余元,经多次沟通无果。
二、维权过程及代理思路
2018年10月,刘某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志军律师维权。任律师在认真听取刘某的陈述后,告知刘某收集已有的证据材料。
任律师通过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检索查询,确定李某私下转股产生纠纷导致被诉同时发现其财产被查封,有财务恶化的情况出现。证据材料收集完且委托手续办齐后,任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李某身份信息及李某名下房产以便诉讼起诉的同时及时保全财产线索。
案件胜诉的几个关键点:
1、经过综合分析,案件诉讼策略从投资届满返还投资款变更为对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提交了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单证明李某私下转股。庭审中,李某出具了审计报告,告知投资亏损,没有款项可退,其它投资人败诉均因为此原因。
2、刘某依约支付投资款40万元至李某私人账户,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李某既未将该款项用于美容院合伙经营,又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审计报告中未体现此入项。。
3、李某欺骗多名投资人以同样的名义同一经营地址私下收取投资款,未经刘某导致美容院合伙经营无法进行。一审庭审后,2019年7月2日,包括刘某在内的12名受害人(涉案金额100万余元)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报案,出具了报案受理回执,后期案件没有刑事立案。加强二审法院对李某恶意违约的主观印象,打情感牌。
4、一审二审阶段庭后均准备了详细的代理词,梳理案情,分析争议焦点,方便法官明了己方的代理观点及思路。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律师提醒:
碰到诉讼或者其它法律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当事人应该坦诚整个案情的基本情况,要不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者诉讼策略可能南辕北辙,于事无补甚至起反作用。本案的关键点是当事人告知代理人,李某私下转售股权,同时听取代理人的意见在一审败诉后积极跟随其他后来了解到的受害人一同去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成不成功不是本案的重点,本案的重点是要告知并影响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恶意违约的事实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依法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并不需要也无需依赖审理合伙项目的盈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