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98414346  0755-33050881
您的位置:主页>业内动态 >

民间借贷系列之诉讼的必要性

日期:2018-05-17 18:14:48  阅读量:2961


民间借贷系列之诉讼的必要性

任志军

导读: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任律师,对方借了我的钱,但他现在没钱,我是否还需要提起诉讼?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很多时候,诉讼时效就在当事人的墨迹中慢慢流逝。特别有些有担保人的案件,因当事人不及时行使权利,担保期限过期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我都暗暗为他捉急。更多的是默默看着债务人人去楼空、转移财产。当然,应及时提起诉讼的不仅限于民间借贷,还包括所有的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诉讼的必要性有以下六点:

    一、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失去了案件的胜诉权,当然有个前提,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那么有人就会呛声,不一定提起诉讼才会中断诉讼时效,我可以收集我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或者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中断诉讼时效。当然可以,但很多当事人所谓的证据就是我口头主张过权利,但如对方否认,如何证明主张过?所以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一再推诿,拒不还款,应及时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及时保全防止债务人财产转移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诉讼提起诉前保全,但提起诉前保全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利害关系人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因证明情况紧急比较困难,诉前保全相对于诉讼保全更加困难一点。正常的程序基本是立案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债务人名下财产可以是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名下股权等等。实践证明,一旦保全到债务人的财产,案件和解(调解)结案的可能性非常大;即便债务人不愿和解(调解),执行时也能全部受偿

三、震慑债务人

很多债务人,无论你何时主张权利,他开口就是一句话,没钱。或者直接玩失踪。如你逮到人,还不敢咋地,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嫌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你说他不懂法呢,他又一知半解,但逃债就比较溜。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借款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所以合法的催债手段应该是积极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需把开庭传票、起诉材料及应诉须知送达给债务人,很多债务人没有经常居住地,一般会送达至债务人的户籍所在地(老家),即便送达不到本人,可能会送达至同屋的亲属,一般人都非常忌惮法院的传票,笔者的不少案件就是因债务人迫于诉讼及老家父母的压力积极联系和解撤案的。

四、最少维权成本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随着司法改革的渐进,司法资源的整合,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债权人胜诉后,会向债权人退回其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包括后续的执行费)法院会直接向债务人追缴。关于律师费,债权人也可以视情况考虑与律师协商风险收费亦或者固定收费。如借款合同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等维权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该笔费用起诉时可以一并向债务人主张,一般法院均会支持。

五、确定永久债权

经济往来中,很多债权人并没有收集及保留交易凭证和相关证据的习惯。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证据丢失或者失去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债权无法得到确定,到头来一场空。即便证据均在,时间一旦久远,对方也可能会提诉讼时效抗辩或者其它异议等,导致债权的确认有各种突发可能。通过诉讼得到的生效判决,即便当时没有执行到财产。但该债权得到了法院的判决确认,只要发现债务人有财产线索,随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即便其过世,他的遗产也是可以申请执行的。当然,有个前提条件,判决生效后,2年之内必须申请强制执行(首次),如全部执行完毕,以执行完毕结案;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条件,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续债权人如发现有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黑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054.2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1114.1万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425万人次。市场监督总局累计吊销市场主体1848万户,公布经营异常名录45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3.3万户。在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中,有近250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处提到信息公开、打通信息孤岛、信守承诺等与信用相关的内容,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和44个部门、所有的省区市以及60多家市场机构建立了互联互通,实现了信息披露、信息公示,以及异议处理和联合惩戒等功能。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和有关部门,在税务、工商、法院执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领域,建立了30多个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老赖也将无处遁形,债权人也应该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必须及时!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