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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系列之管辖

日期:2018-05-31 15:10:57  阅读量:2372


民间借贷系列之管辖

任志军

导读:上一期做完民间借贷之举证指引,当事人知道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准备的证据材料。本期给大家分享的是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到哪起诉)问题。办案过程中,有不少当事人咨询到各种各样的管辖问题。比如: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到哪起诉?债务人住所地在外地,外地起诉比较麻烦,是否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等等。

一、先看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俗说,借贷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协议的管辖地址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选择其一。如双方未约定管辖,只能看法定管辖。

二、再看法定管辖

1、被告住所地

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为自然人,被告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款项,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一方的应是借款人;另一种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出借人即是接受货币一方。

关于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述: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有约定,从约定,当然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无约定,一般原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有管辖权,至于当事人要选择哪家法院起诉,要视当事人具体情况而定,比如便于诉讼、便于执行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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